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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看看有什么新的地方吧~
在233号令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明确了暂时进出口货物征税时的法律依据,使得征税行为的法规指引更具体。
在233号令的第二条、第七条中,明确了取消暂时进出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该项业务的前置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而且该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进出境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在233号令的第三条中,将原“盛装货物的容器”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这样的表述,使得执行更统一。
在233号令的第三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适用范围从12项增加至13项,其中增列(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在第十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6个月和18个月仍需延期的审批层级比此前大大简化。第十一条中,将延长复运入出境企业的行政审批取消,改为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减少审批环节。这两点将极大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给企业带来切实的便利。
在第十二条中,对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取消“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要求,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只需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便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第十六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的情形,删掉“失去使用价值”难以确认界定的情形,只保留 “灭失”情形,表述范围更加明确。
在233号令的第十七条中,将展览品进口的备案时限由原来的20日前放宽至进境前或进境时。
在233号令的第十八条中,将跨关区办展转移展览品必须申报转关(用监管车)改为采用全程担保后可免于按转关办理。